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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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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乡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23-10-16 10:20 发布单位: 西乡中学 浏览量: 9192 【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深圳市西乡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高中部校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5号,初中部校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吟二路12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肆玖万元。

第六条 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初中义务教育、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

(一)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学校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本单位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党组织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核、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党组织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会议。

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产生方式为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学校结合实际设置党政、教学、科研、德育(安全)、总务、团队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其部门负责人选拔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1公平接受学习教育;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成立由学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二)学生、家长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家长委员会可以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四)举办家长开放日,组织家长到校听课、参观,增加学校办学的透明度;

(五)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疑问和建议;

(六)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三)坚持育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四)坚持依法治校,推进各项业务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建和业务双融双促,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治理机制,凸现办学特色,构建现代化学校治理制度体系;

(三)加强人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升教师队伍整体育人水平;

(四)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课程建设和实施,实施科研兴校,提升教育教学工作质量;

(五)加强政治教育,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落实协同育人,办好家长学校,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七)优化后勤服务,加强校园建设,做好安全工作,创设良好育人环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七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独立核算、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本单位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合法合规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本单位决算,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的捐赠应该与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相关;

(二)本单位学生接受资助应以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为主;

(三)本单位接受的捐赠应是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经营收入所得的资金或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接受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的审计。单位应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法定发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三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于2022 8 24 日经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乡中学党委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2年 9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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