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历备案及在职学历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学历(学位)审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组通[1999]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办公厅转发“四部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组通〔2002〕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组通〔2003〕96号)以及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在职学历进修的,必须进行就读前学历备案,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参加在职学历进修;凡未进行就读前学历备案的,其取得的学历不予审查认定,其学籍材料不予归档”。
凡是取得后续在职学历教育的我区教育系统在编在册的教职工,请各单位尽快为其办理好学历验证审定手续,并按通知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于11月30日前将学历及学籍等有关材料上交到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档案室(A601)归档。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历审定对象和范围
我区各公办学校、幼儿园及其它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取得在职学历教育的教职工,新调入我区教育系统尚未办理学历认定审核手续的教师。
二、学历审定程序
已通过在职教育取得学历(学位)的教师,必须先到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文凭验证室验证或到广东省教育厅文凭验证机关验证,然后在通知附件中下载《学历(学位)审核认定表》、《学历(学位)审核认定一览表》,填写并按要求打印盖章。
正式调入我区教育系统至今仍未办理学历认定审核手续的教师,学籍材料没归档的按在编人员方式办理;学籍材料已归档的由单位填写《学历(学位)审核认定表》和《学历(学位)审核认定一览表》一并上送。
三、学历审定需提供的材料
1.《学历(学位)审核认定表》打印1份;
2.《学历(学位)审核认定一览表》打印2份;
3.《学历(学位)备案审查表》复印件1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5.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学籍档案材料原件(已上交档案室的不用再提供);
四、其它要求
学历审定材料均由所在单位指派人事干部收集上交,个人上交不予受理。中学、直属学校由学校直接上交,街道小学由街道教育办收集统一上交。
学历经审核确认后,请及时更新《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历信息(填写在学历集中并传递到基本集)以及《财政统发工资系统》中的学历信息,若新取得的学历对个人工资有影响的,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报批手续。
联系人:余瑞玲 联系电话:27757529
附件:1.学历(学位)审核认定表
2.学历(学位)审核认定一览表
3.学历(学位)备案审定登记表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注:附件可登录学校FTP《学历(学位)审核认定》文件夹下载)